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被告
- 大自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乙銅
- 被告
- 吳明夫
洪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洪煇「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煇「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