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丁○○
丙○○○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仟伍佰伍拾萬零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零拾捌元,折合新台
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