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仟伍佰伍拾萬零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零拾捌元,折合新台 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