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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丁○○

         丙○○○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仟伍佰伍拾萬零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零拾捌元,折合新台

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劉永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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