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