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八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八號
- 原告
- 磊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仁
- 送達代收人
- 曾孝賢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叁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圓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貳佰
肆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叁
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
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