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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宜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丁○○
法定代理人
○○○○○○ ○○○
法定代理人
鄭鳳姿
法定代理人
鄭鴻傑
法定代理人
鄭鴻偉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B法 官 林俊廷~B 法 官 林翠華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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