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銘
- 送達代收人
- 劉承賓
- 被告
- 甲福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一千二百零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姜世明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