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 被 告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07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