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59號
- 原告
-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為祥律師
- 被告
-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柯士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彥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07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07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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