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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
磊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仁
送達代收人
曾孝賢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叁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圓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貳佰

肆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叁

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

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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