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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告
星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宇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原證五即景德法律事務所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律師函之郵件收件回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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