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嘉勝針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張加壽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俊廷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