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龍銘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勝龍
- 被告
- 城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朝養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圓肆拾萬零捌佰壹拾肆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柒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新
臺幣(下同)肆拾伍元後,應繳納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俊廷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