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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龍銘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龍
被告
城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朝養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圓肆拾萬零捌佰壹拾肆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柒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新

臺幣(下同)肆拾伍元後,應繳納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俊廷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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