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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珊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 ~B法   官 林翠華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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