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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收取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參加 原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參加 原告 元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瓦上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法定代理人
溫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協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潤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參加被告即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甲○○
參加被告即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設宜蘭縣宜蘭市○○路四五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癸○○

         辰○○

         寅○○

右當事人間請求收取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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