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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
萬達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宗
被告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錦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乾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貳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佰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雅鋒

~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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