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翊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 佰玖拾元,扣除已繳納之肆拾伍元後,應繳納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