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利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 佰柒拾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陸拾陸元,折合新 台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