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送達代收人 郭如憶 被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所簽訂之工程營運管理委任契約 ,訴請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查依該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因本委任關係涉訟時 ,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約定(見本院九十 一年度羅促字第一○二八六號卷第六頁至第十五頁所附契約書),兩造就本件工 程款訴訟已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雅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