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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麗秋謝佩玲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被告
強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程志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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