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 原告
-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誠一
- 被告
- 強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