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金志雄律師
- 被告
-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九九號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