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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被告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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