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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橋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被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秀卿 住
被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一三樓
法定代理人
湯淺健二 住

一、右原告與被告橋成工程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為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陳慶裕之繼承系統表。

㈣另請以書狀再詳述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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