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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 原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原   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送達代收人 謝曜州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 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壹仟陸佰捌拾壹元。 ㈡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書狀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正本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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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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