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橋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傑
- 被告
-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卿 住
- 被告
-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一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湯淺健二 住
一、右原告與被告橋成工程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為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陳慶裕之繼承系統表。
㈣另請以書狀再詳述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