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橋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秀卿 住 被 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一三樓 法定代理人 湯淺健二 住 一、右原告與被告橋成工程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為貳萬柒仟柒佰 叁拾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陳慶裕之繼承系統表。 ㈣另請以書狀再詳述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