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九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之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政昇企業社即丁○○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七十九號一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揚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羅東鎮○○路二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九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 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