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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變換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灣省合作金庫八十九年度次順位債券(票號為 89S111575號,面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乙紙,准以同面額之台灣省合作金庫八十九年度次順位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三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灣省合作金庫八十九年度次順位債券一紙,票號為89S111575號,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六七號提存書提存前項擔保金後執行,茲因聲請人另有同面額之台灣省合作金庫八十九年度次順位債券,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前開事由,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國庫支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並經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

~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擔保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