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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第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七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九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工程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卷並查明屬實,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宜蘭縣宜蘭市○○路五一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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