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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原告
庚○○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甲○○○
被告
丙○○

            東區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 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