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 原告
-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龍祥
- 送達代收人
- 謝曜州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
㈡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書狀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