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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原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送達代收人
謝曜州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

㈡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書狀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裁定正本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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