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第三七○號 原 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送達代收人 謝曜州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 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壹仟陸佰捌拾壹元。 ㈡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書狀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正本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