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楊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八0號裁定,為相對人供擔保,曾提供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九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復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定如主文。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俊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