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 原告
- 安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定亞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此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