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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東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皇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民事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閱卷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四十七元及雜支費用五千二百五十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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