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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鍾鴻裕
代理人
陳國楨
相對人
寰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寰昀工程有限公司、丁○○、丙○○、甲○○○、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五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丙○○、甲○○○、乙○○三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計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

~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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