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四號
- 原告
- 天干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欽
- 被告
-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珮淳原名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兩造於系爭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約明「本工程如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翠華
~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