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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天干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欽
被告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珮淳原名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兩造於系爭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約明「本工程如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翠華

~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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