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2號
- 原告
-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雪梨企業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 33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