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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林美治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雪梨企業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 33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治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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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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