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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美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雪梨企業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 33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林美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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