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雪梨企業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 33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治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