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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庚○○
被告
燊駿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己○○

         丁○○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燊駿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具狀陳述所請求之二筆借款之借貸日期,並請於庭期攜帶所引用證物之原本到庭。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毓華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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