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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生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陳潘素碧即富鴻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重訴字第4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 )5,794,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7,63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1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080元,合計 97,7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應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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