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生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陳潘素碧即富鴻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重訴字第4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 )5,794,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7,63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1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080元,合計 97,7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應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