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羅催字第八十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金記企業社甲○○ │中國農民銀行羅東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壹萬柒仟零壹拾元│FAY二0八一三│ ││ │ │行 │ │ │八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