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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羅催字第八十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金記企業社甲○○ │中國農民銀行羅東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壹萬柒仟零壹拾元│FAY二0八一三│ ││ │ │行 │ │ │八四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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