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號
- 原告
-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參加原告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龍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2 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