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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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