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嵩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