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丁○○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90,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