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融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錦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