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 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簡│萬泰商業銀行羅東分│94年3月31日 │27,000元 │CX0000000 │ ││ │智雄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