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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請人
康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康竣有限公司甲○○│臺灣銀行羅東分行 │94年5月15日 │14,000元 │AN0000000 │ ││1 │ │ │ │ │ │ │├─┼─────────┼─────────┼─────────┼────────┼────────┼──┤│00│康竣有限公司甲○○│臺灣銀行羅東分行 │94年6月15日 │6,800元 │AN0000000 │ ││2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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