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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曾繁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NC- 000033 │ │壹 │壹佰 │ ││ │ │ │ │ │ │ │├─┼───────────────┼─────────────┼──────┼───┼────┼───┤│2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NC- 000034 │ │壹 │壹佰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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