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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被告
雅德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雲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4,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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