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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潘柏銘即宜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告
磊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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