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被告
- 潘柏銘即宜拓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倉富律師
- 被告
- 磊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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