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倢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東律師
- 被告
- 佶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包漢銘律師
林世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林世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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