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