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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丙○○

  •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90,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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