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呂朝鏘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1月30日 │1,050元 │VB0000000 │ │ │1 │ │行 │ │ │ │ │ ├─┼─────────┼─────────┼─────────┼────────┼────────┼──┤ │00│呂錦鍊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1月30日 │2,700元 │VB0000000 │ │ │2 │ │行 │ │ │ │ │ ├─┼─────────┼─────────┼─────────┼────────┼────────┼──┤ │00│簡文憲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1月30日 │1,890元 │NC0000000 │ │ │3 │ │行 │ │ │ │ │ ├─┼─────────┼─────────┼─────────┼────────┼────────┼──┤ │00│三立汽車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93年11月30日 │7,875元 │DQ0000000 │ │ │4 │ │蘭分行 │ │ │ │ │ ├─┼─────────┼─────────┼─────────┼────────┼────────┼──┤ │00│林慈喜 │宜蘭信用合作社 │93年11月30日 │4,300元 │JCA013389 │ │ │5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