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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 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簡│萬泰商業銀行羅東分│94年3月31日 │27,000元 │CX0000000 │ ││ │智雄 │行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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